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是否会牵涉到所有的业务员。他可能关心自己作为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五个方面的分析:
1. 直接责任人与连带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行为违法而积极参与,可能被视为犯罪的直接参与者。此时,不仅公司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业务员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后果。但如果业务员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或者被迫参与,可能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知情程度与职责划分业务员的责任取决于他们对非法活动的了解程度和在其中的角色。如果业务员只是执行上级命令,并且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他们的责任可能会减轻。然而,如果他们负责策划或推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责任将更为严重。
3. 主观故意与过失根据《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是故意犯罪,处罚通常比过失犯罪要重。业务员如果明知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积极推广,那么他们可能存在主观故意。反之,如果他们因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导致违法行为,可能是过失犯罪。
4. 实际参与度与获利情况业务员的法律责任还会考虑他们在非法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和从中获得的利益。例如,如果一个业务员的主要工作是销售产品而非非法吸收存款,且未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
5. 配合调查与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业务员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并提供重要线索,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总结:
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业务员是否会被追责,以及追责的程度,取决于他们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在其中的角色、主观状态、实际参与度和后续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每个案件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因此,如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