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聚焦在P2P平台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的原因上。他可能关心的是P2P平台的操作模式为何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如何界定的。以下是作为资深高级律师对此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细解析:
1. 非法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平台如果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就开展借贷中介服务,这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非法行为。
2. 公开性P2P平台通常通过网络等公开方式发布借款信息,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这种公开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公众,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属性。
3. 利诱性许多P2P平台提供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息回报,以此来吸引投资者,这被视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表现形式。
4. 公众性P2P平台通常没有严格的投资者资格审查,允许大量普通民众参与投资,这与合法的私募基金或公募基金有明显区别。《刑法》中提到的“公众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其他单位存款,因此,面向公众的借贷活动可能触犯此法。
5. 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损失严重,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法律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金融市场秩序。
总结:P2P平台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因为其操作模式违反了金融业务许可制度,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群承诺高收益,本质上是一种未经许可的金融活动,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