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可能涉及到的是关于“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分公司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用户主要关注点可能是:业务员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连带责任、业务员的知情程度、以及如何界定业务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1. 法律责任与知情程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分公司业务员对总公司的非法行为明知且积极参与,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
2. 连带责任与职务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虽然分公司业务员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债务一般由总公司负责,但如果业务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3. 业务员的行为界限如果业务员只是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正常销售工作,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不知情,那么他可能不会受到刑事追责。然而,如果业务员明知是非法活动还积极推广或误导消费者,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4. 举证责任法律上,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控业务员犯罪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业务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这是非法行为,并从中获利或积极协助。
5. 辩护策略对于业务员来说,可能的辩护策略包括证明自己对违法行为不知情,或者是被迫参与,没有选择权。此外,如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合规指导,这也可能成为减轻责任的因素。
总结: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非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参与程度以及是否有主观恶意。如果能够证明业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指示行事,那么他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证据及司法裁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