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一家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那么是否会追究该公司的业务员责任?用户的关注焦点在于业务员是否需要对其在工作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当他们可能参与或者不知情但执行了涉嫌非法活动时。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业务员的工作职责与行为性质: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若业务员明知其所在的理财公司在从事此类非法活动,并积极参与其中,如主动招揽客户、宣传高额回报等,则可能构成共犯,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
若业务员对公司的非法行为不知情,但在应知尽知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并制止,也可能因其疏忽而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3. 业务员是否存在个人获利:
如果业务员从非法活动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例如高额提成或奖金,这将进一步加重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313条:“明知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仍为其掩饰、隐瞒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
如果公司未对业务员进行充分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导致业务员误入歧途,此时根据具体情况,业务员的责任程度可能会减轻。
法律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防范舞弊风险。”
5.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业务员的角色、地位、主观认知、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如果业务员参与了非法活动,知晓或者应知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且从中获益,司法机关可能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实际案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