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理财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业务员是否会被定罪。他关心的重点可能包括业务员的责任程度、知情与否、参与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知情程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2. 参与度:业务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小也是判断其是否定罪的关键因素。如果是被动执行上级命令,且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若主动招揽客户,制定或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直接责任:如果业务员直接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例如承诺高收益、误导投资者等,那么按照《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如果理财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业务员对此知情并参与,可能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5. 自首和配合调查:对于业务员来说,如能积极自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协助侦查,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如果能够主动退赃,也可能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
总结:业务员是否会因所在理财公司涉嫌非吸而定罪,取决于他们的知情情况、参与程度、具体职责以及他们在事件中的作用。法律规定明确,如有故意参与或知晓违法行为,业务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同时,法律也提供了自首、立功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因此,一旦遇到此类情况,建议业务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