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在询问关于“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达到两百万元业绩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用户关注的重点可能是量刑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业务员在犯罪中的角色、是否可能存在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具体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位资深的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1. 犯罪主体与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作为直接实施人员,如果明知公司从事非法活动仍积极参与,应视为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量刑标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个人200万元以上),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量刑会考虑犯罪情节、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
3. 减轻或加重情节如果业务员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如果在犯罪中有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此外,如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也可能得到从轻处理。
4. 共同犯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业务员与其他同伙有明确的犯罪分工,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将被追究共同犯罪的责任。
5. 民事赔偿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业务员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者应对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业务员若涉及其中且数额巨大,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体量刑将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有减轻或加重的情节。同时,业务员还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