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聚焦于上海市对于“非吸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他希望了解具体的金额界限,以及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尽解答:
1. 数额起点上海市并未单独设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而是参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情节加重情形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此外,如果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也会加重处罚。
3. 多次犯罪如果行为人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计算数额。即使单次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但累计数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4.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数额是合并计算的,不论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只要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应对全部数额负责。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上海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标准与全国一致,主要参考的是司法解释中的数额起点和情节加重条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犯罪次数、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来确定刑事责任。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