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吗?
- 发布时间:2024-05-26 00:00:05 浏览量:0
用户的问题聚焦在是否可以在涉嫌“非吸”(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他关心的是在这种特定犯罪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权要求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资深律师对此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意味着无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名是什么,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2. 申请条件与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需要向负责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说明羁押不再必要的理由。
3. 审查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审查的重点在于判断羁押是否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如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等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替代羁押。
4. 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羁押没有必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有利于保障嫌疑人人身自由,同时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5. 上诉权利: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不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结: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且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即可启动这一过程,以评估羁押的必要性,并可能据此获得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