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公司非吸业务员是否因为业绩高而被判刑”,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他关心的是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业绩高低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细解答:
1. 责任承担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首先看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参与程度和主观明知业务员是否需要负责,还要看其对于公司非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和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积极参与其中,那么无论业绩如何,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3. 业绩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业绩高并不直接导致更重的刑罚,但可能会作为判断业务员是否积极主动参与犯罪、犯罪所得多少的参考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职务和职责如果业务员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比如管理层,他们可能负有更多的管理责任,即使不知情,也可能因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责。
5. 自首、立功等情节业务员的业绩高低不影响其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果业务员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这些都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考虑。
总结:业务员是否会因为业绩高而被判刑,主要取决于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主观认知,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业绩只是衡量参与度的一个指标,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会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因此建议涉及此类案件的人士寻求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