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这位被指控参与非吸案件的业务员,在此进行无罪辩护。我的目标是澄清事实,展示证据,并且强调在法律规定下,他并没有犯有这项罪行。我将从五个关键点来阐述我的观点。
1. 主观意图根据《刑法》第xx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然而,至今为止的证据并未显示我的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的工作职责仅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并未涉及到资金运作的决策层面。
2. 职务范围与责任根据《公司法》第yy条规定,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应与其在公司的职位相符。我的当事人作为业务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和销售,而非金融管理。因此,他对于公司整体运营的了解可能有限,不能因此追究他对整个非吸案的责任。
3. 缺乏直接参与现有证据并未证明我的当事人直接参与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从中获取个人不当利益。这符合《刑法》第zz条关于间接参与者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而他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
4. 合理信赖原则按照《民法典》第aa条,如果一个人基于对他人诚信的合理信赖而行事,即使结果出现错误,也不应承担责任。我的当事人是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的,他有理由相信这些指示是合法的。
5. 证据不足目前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且无可辩驳的链条,证明我的当事人确实知晓并参与了非法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bb条,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要求法庭宣告他无罪。
总结来说,虽然我的当事人在公司中担任了一定角色,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和证据,他并未达到构成非吸犯罪的法定标准。我希望法庭能公正地考虑这些因素,尊重法律精神,做出公正的判决,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谢谢大家的关注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