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聚焦在“非吸案件”(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用户希望了解的是,如果该部门负责人涉及此类犯罪活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可能的责任形式、程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详尽解答: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门负责人如参与或组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部门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
4. 行业禁入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如果部门负责人因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将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5. 声誉影响非吸案件曝光后,部门负责人个人的名誉和职业生涯将会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其难以在相关行业继续工作。
总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部门负责人如果确实参与其中,无论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行业禁入,都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都应确保业务合规,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