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涉及一个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在制作好笔录后逃逸的情况。用户可能关心的是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业务员的责任归属,以及对整个案件的影响。以下是针对此情况的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1.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该业务员参与了这个犯罪活动,即使他逃跑,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侦查程序业务员逃跑并不会影响案件的调查。警方会继续进行侦查,包括收集其他证据,如财务记录、证人证词等,并可以申请逮捕令追捕逃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3. 公司责任如果公司整体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公司本身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即便业务员逃跑,受害者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受害者可起诉公司及应承担责任的个人,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5. 诉讼时效用户还可能关心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受害者需尽快采取行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总结:虽然业务员逃跑,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法律适用。公司和相关人员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害者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援助和专业律师的帮助将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