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聚焦于非吸案件中,实际控制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审判程序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他主要关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司法流程、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1. 法律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即使非吸案件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归案,法院仍然有权对其他已归案的嫌疑人进行审理。
2. 实体责任:对于未归案的非吸实际控制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如果证据确凿,即使其未归案,也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但是,实际执行刑罚可能需要等到其归案后。
3. 保证公正:虽然可以对未归案人员进行审判,但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即使实际控制人不在场,也需要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证据链条:在未归案者的情况下,法庭会更依赖于现有的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词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需要足够充分且可靠,才能构成定罪的基础。
5. 缺席判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给该被告人。若被告人到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总结:在非吸案件中,即使实际控制人尚未归案,法律程序仍可继续进行,对已归案的嫌疑人进行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对其缺席判决,而是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并且要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侵犯。至于判决的执行,则需待实际控制人归案后再行处理。在整个过程中,法律都会致力于维护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