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非吸”行为中业务员的法律责任。这里的“非吸”,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一种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业务员在其中的角色可能是协助推广、招揽客户等。用户希望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业务员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位资深的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1.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业务员仅是执行上级指示,不具有决策权,那么他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2. 犯罪数额的计算业务员的责任大小往往与其经手或促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3. 主观故意的判断业务员是否明知其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对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如若明知而为之,则构成犯罪;如果业务员不明知,且证据确凿,可能会被认为是无罪的。
4. 自首、立功情节如果业务员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第67条中有明确规定。
5. 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总结: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角色定位(主犯或从犯)、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观故意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具体的量刑会由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