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内容是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高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用户主要关心的是这些高管可能会被定性为哪种罪名,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标准。
首先,明确一点:P2P非吸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P2P平台的高管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参与了这一行为,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具体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集资诈骗罪
如果高管明知P2P平台存在欺诈性质,意图非法占有公众资金,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共同犯罪高管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如果其对公司的非法行为起到了组织、领导、策划作用,那么他将被视为共同犯罪人,按照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 自首、立功情节如果高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可能适用自首或立功的情节,减轻刑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 追缴违法所得无论定性为何种罪名,法院都会依法追缴高管违法所得,并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有剩余,上缴国库。《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总结: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管如果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指控,具体的刑罚会根据犯罪金额、情节以及是否自首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他们的违法所得会被追缴,用于赔偿受害者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