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关注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非吸参与人”是否可以被视为“被害人”。他可能关心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非吸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他们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以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作为一个资深的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1. 定义理解首先需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和“非吸参与人”的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或者承诺返本付息的行为。非吸参与人通常指的是参与了这个行为但并非组织者或主要责任人的个人或单位。
2. 法律地位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吸参与人作为资金提供者,理论上应当被视作该犯罪的受害者,因为他们的资金安全受到了威胁。
3. 权益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被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利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4. 追赃挽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依法追缴并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也就是非吸参与人。
5. 司法实践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非吸参与人的主观认知,如果他们是基于误解或者被骗而参与的,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被害人。反之,如果明知是非法行为仍积极参与,则可能被视为共犯。
总结:一般来说,非吸参与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会被视为被害人,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包括要求追偿的权利。然而,具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实现程度还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如参与程度、主观认知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