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聚焦于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的辩护策略。他关心的是如何为这些在犯罪活动中担任较低层级角色的人员进行有效的辩护,以期减轻他们的刑事责任。以下是针对这个问题,一位资深高级律师可能提供的五个方面的解答:
1. **职务与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和作用。如果他们只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对整个诈骗活动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并不完全了解,那么可以从“不知情”或“过失参与”的角度进行辩护。《刑法》第26条明确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区别,业务员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其刑罚将较轻。
2. **主观故意:** 证明业务员没有明知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缺乏犯罪的直接故意,这是辩护的关键。例如,他们可能认为公司正在进行合法的金融业务,而并未意识到涉及非法活动。《刑法》第14条规定,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3. **违法所得:** 明确业务员从中获取的利益多少,以及是否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还是部分上交了公司。根据《刑法》第64条,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 **配合调查与悔罪态度:** 业务员是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者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这都是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67条、第68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作为辩护的有力依据。
5. **初犯及社会危害性:** 对于初次犯罪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业务员,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酌情量刑。《刑法》第72条、第74条对缓刑和禁止令的规定,可以作为此类辩护的法律基础。
总结: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辩护策略应围绕他们的职务、主观认知、违法所得、配合调查的态度以及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展开。通过这些方式,律师可以尽力为他们争取更轻的刑事处罚。同时,也提醒所有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无意间参与到违法行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