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关注的是业务员向其亲友筹集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他关心的是这种特定关系下的资金募集是否会被法律视为公开行为,从而构成犯罪。以下是针对这个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的法律分析:
1. 非法性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如果业务员向亲友募集资金时,并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就可能触犯这一规定。
2. 对象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然而,亲友通常被视为特定的关系人,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除非业务员将资金募集扩大到超出个人社交网络的程度,否则很难认定为面向公众。
3. 承诺性如果业务员在向亲友募集资金时,承诺了固定的回报或利息,这可能构成一种投资性质的行为,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因为这可能诱导更多的人参与,超越了亲友间的私人借款。
4. 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考量是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如果业务员的行为并未引发大规模的资金链断裂或其他严重后果,可能不会被定性为犯罪。
5. 主观故意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考察业务员的主观意图,即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继续进行。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这一点,也难以定罪。
总结:业务员向亲友募集资金,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非这些资金的募集具有广泛性,涉及金额巨大,且伴随着承诺回报等商业交易特征,同时业务员对此有明显的违法意图。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