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关注点在于如何在非吸案件中识别出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业务员”,这涉及到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主体角色的界定。业务员通常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负责推广、招揽投资者的角色。用户可能关心的是具体的判定标准、证据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1. 职务与职责业务员通常是犯罪团伙中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内容包括宣传、推销、招揽投资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的“他人”就可能包含业务员,如果他们明知公司或个人在进行非法活动而仍积极参与,那么可能被视为共犯。
2. 行为模式业务员的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销售性质,比如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投资项目等,这些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手段。这些行为可以通过警方调查、证人证词、交易记录等证据来证明。
3. 经济利益业务员通常会因拉到投资而获得提成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奖励。这种经济关联也是判断其是否为业务员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取广告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4. 知情程度业务员需要对其工作的非法性有所了解,即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所从事的活动是非法的。这是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可能不会被定性为业务员。
5. 组织结构在犯罪团伙中,业务员通常处于较低的层级,接受上级领导的指示并执行相关任务。他们在组织内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判断其是否为业务员的一个参考。
总结:确定一个人是否为非吸案件中的业务员,主要依据其职务职责、行为模式、经济利益、知情程度以及在组织中的位置。这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同时,业务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如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