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检察院对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后,对于追回的资金如何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1. 资金性质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 追赃程序一旦检察院定性为非吸,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并追缴犯罪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查点清楚后,对不属于涉案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其原所有人。
3. 受害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应予全额退赔。因此,追回的资金优先用于退还给受害投资人。
4. 剩余资金处理如果追回的资金不足以全额退赔所有受害人的本金,剩余部分按照比例分配。如有任何剩余,将依法上缴国库。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 执行与监督公安机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检举。
总结:当检察院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追回的资金首先会被用来退还给受害者,按比例分配本金损失。若有多余,将依法上缴国库。整个过程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并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保证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