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检察院对于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决定不予起诉,以及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程序。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 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 法定不起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自行协商解决或取得谅解:如果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院可能会考虑不起诉。
5. 追诉权限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案件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起诉,也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结:检察院对非吸案件不给予起诉,通常基于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自行协商解决或因管辖权等问题。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会影响最终的决定,且始终遵循公正公平、尊重人权和保障司法效率的原则。如有疑义,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