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博康艾馨非吸员工的责任”,他关心的是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那些并非直接从事非法活动的普通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可能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如果员工完全不知情或者无法合理预见到公司的非法行为,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2. 员工职责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如果员工的工作职责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关,他们可能不需负责。反之,若其工作直接或间接涉及该犯罪活动,则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3. 是否从中获利:如果员工因参与非法活动而获得不当利益,这可能被视为共谋的一部分,增加其责任的可能性。
4. 法律规定: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也是判断员工责任的重要依据。
5. 自首和配合调查:员工主动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重要线索,可能会减轻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以下是法律方面的详细解读:
1. 知情程度: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果员工无明显过失未能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2. 职责关系:《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员工在胁迫下参与,且无其他主观恶性,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如《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 获利情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员工明知违法而从中获利,可能是共犯,但具体责任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4. 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条款,包括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其提供帮助等情形的处理。
5. 自首与配合调查: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也可能影响量刑。
总结:非吸员工的责任主要取决于他们的主观认知、行为性质以及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知情或未参与决策的普通员工可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然而,具体情况需要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建议相关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