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注的问题是:在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存在某些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情况,检察院是否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职能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退侦的规定。
1. 检察院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犯罪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 退侦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3. 证据标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非吸案的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院可能会选择退侦。
4. 退侦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送交公安机关。
5. 次数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检察院对同一案件的退侦次数有限制,通常不超过两次。
综上所述,如果非吸案存在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情况,检察院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但同时,退侦也有一定的次数限制,并需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