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关注的是“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这两种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他可能在面临具体案例或法律咨询时,需要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它们可能会作为一个整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集资诈骗罪)与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因此,理论上,同一主体或不同的主体都可以同时实施这两种犯罪行为。
2. 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则更进一步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两个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资金池,那么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
3. 犯罪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犯罪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隐瞒真实意图,意图诈骗他人财产,那么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4. 犯罪客观要件:两罪在客观上都涉及到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但集资诈骗罪还要求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以骗取财物。如果这两个行为在时间、地点、对象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并且共同实现了对投资者的欺诈,那么可以认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5.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因此,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确实构成了共同犯罪,参与者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共同造成了对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的侵害。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