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是在询问关于“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业务员追诉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用户的关注点可能包括:业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时间期限,以及这个期限是如何计算的。用户可能也关心是否有特殊情况会延长或缩短这个追诉期。
作为一位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解析:
1. 追诉时效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中断与延长的情况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自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此外,如果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致使其不受追诉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人归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5. 特殊情形下的追诉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被追究责任的追诉时效,根据罪行的法定刑不同,一般为五年至二十年不等。具体计算方法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存在犯罪行为人在逃或其他中断或延长追诉时效的情况。如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但认为仍需追诉的,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