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时,是否将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亲属的资金数额也纳入计算范围。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法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以及在定罪量刑时的具体考虑因素。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此罪。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1.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犯罪主体是谁,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行为对象:非法吸收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亲属。这里的“公众”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因为他们同样可以成为不特定的投资者。
3. 数额认定:在量刑时,通常会将所有非法吸收的资金总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这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投入的资金,因为这部分资金也是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了影响。
4.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5. 自首与退赃: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退还全部或部分非法吸收的资金,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可能会减轻处罚。但无论如何,这些资金的数额仍会被计入总量刑中。
综上所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过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其亲属的资金数额都会被纳入计算范围。因此,无论涉及到谁的资金,只要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应依法处理。同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和自首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