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聚焦在“非吸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及900万金额的业务员的刑事责任上。他关心的是这种情况下业务员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作为一位资深的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1. 犯罪主体:首先需要明确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的角色,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执行,是否有决策权或组织、领导行为。《刑法》第176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主观故意:业务员对于犯罪行为是否知情以及其主观态度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如果明知公司行为违法而积极参与,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如果只是被蒙蔽参与,可能是从犯。
3. 作用与贡献: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包括吸引的资金数量、参与制定的策略等都会影响其刑罚。《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自首、立功与退赃情况:如果业务员在案发后能主动自首,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这些都可能被视为酌定从轻的情节。同时,如能全额或大部分退还吸收的资金,也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5. 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例如,是否存在累犯、前科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都将影响最终的判决。
综上所述,业务员在非吸案中的具体判决会根据上述多方面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如果仅仅是执行者且配合度高,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或者有隐瞒、逃避责任的行为,刑期可能会更长。具体的判决结果应由法院依法审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