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提问可能是在询问关于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一位离职的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责任上的问题。其关注的焦点可能包括:离职责任是否解除、其在任期间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刑法对此类情况的规定等。
1. 在职期间的行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该负责人已离职,如果其在任职期间参与或主导了此类行为,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离职后的责任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其离职前未妥善处理相关事项或隐瞒事实,导致公司在其离职后仍继续从事非法活动,根据具体情况,该负责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3. 知情与参与程度《刑法》对犯罪主观要件有所要求,即需存在故意或过失。离职的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明知并积极参与非法吸储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
4. 法律责任的追溯期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该负责人离职后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则其法律责任可能被免除。
5.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责任分配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如该离职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系因公司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导致,则公司及其剩余管理层亦可能存在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非吸单位离职的分公司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其在职期间的行为、离职时的状态、以及在非法吸储行为中的知情与参与程度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还需考虑公司法与刑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及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