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中的“非吸案件”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一种经济犯罪,其中业务员可能作为共犯参与。用户关注的是业务员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进行追究。用户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业务员可能面临的处罚。
1. 共同犯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意味着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积极参与或协助,他们可能会被视为共犯。
2. 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的业务员,只要他们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自首与立功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业务员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可以申请从宽处理。同时,如果业务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退赃与赔偿业务员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退还违法所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依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5. 职业禁止与从业限制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可能意味着,即使业务员服刑完毕,也可能面临不能再次从事金融行业的限制。
总结:业务员在非吸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可能的职业限制。具体的责任认定和量刑会考虑他们的主观认知、参与程度、退赃及赔偿情况等因素。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