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利息返还问题,他关注的是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已经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退还给投资者,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作为一个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
2. 非法所得的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回报,应当依法追缴”。这意味着,不论是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利息,都属于非法所得的一部分,应当予以追缴。
3. 损失赔偿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尽力追讨非法吸收的资金,并将其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所以,投资者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本金的返还,但已收取的利息通常会被视为犯罪收益而被追缴。
4. 投资者权益保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害者有权申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本金及合理范围内的利息。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优先追缴非法所得,因此返还利息的可能性取决于追赃情况。
5. 法律责任对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体,除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同本身无效,支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收取的利息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返还的,作为非法所得的一部分,将被追缴。投资者的本金可能通过追偿非法所得的方式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但已支付的利息不会被视为应得的合法权益。同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者还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