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非吸业务员被立案调查之前就已经去世的情况。他可能关心的问题包括:这种情况下,对业务员的法律责任是否还会追究?对于其遗产和家属有何影响?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以下是针对这些问题的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非吸业务员在生前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理论上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他已经死亡,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此,他的刑事责任将不再追究。
2.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使业务员已故,但若受害者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其遗产仍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3. 遗产继承与清偿业务员的遗产将在扣除丧葬费用后用于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 连带责任人如果存在其他共同犯罪者或明知业务员从事非法活动而提供帮助的人员,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家属的责任除非家属明确知晓并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家属无需为其去世的亲属的刑事责任负责。然而,他们作为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处理遗产,并用此来清偿债务。
总结:在非吸业务员死亡的情况下,其刑事责任因人死亡而终止,但民事责任依然存在,且由其遗产及合法继承人承担。如果有其他共犯或知情协助者,则这些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家属,除非他们直接参与了犯罪,否则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需负责处理遗产并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