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持人是否可能成为被追责的对象。他想了解法律对于此类情况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以下是基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从五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主持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他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共同犯罪:** 如果主持人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而通过主持活动、宣传等方式积极参与,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他可能构成该罪的共犯。此时,主持人将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3. **职务行为:** 主持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参与非法活动,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主持人可能会因为职务行为受到处罚。但如果能证明自己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或者虽知情但并未参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 **民事责任:**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主持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集资者利用广告、传单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主持人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可能会影响到其民事责任的大小。
5. **自首和立功:** 如果主持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如果主持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还可以构成立功,进一步减轻处罚。
总结:主持人是否会因所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抓,取决于他的具体行为和角色。如果他只是被动地履行职责,且无从知晓公司的违法行为,则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然而,一旦发现主持人明知故犯,参与策划、组织或宣传活动,他将面临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受到自首或立功条款的影响。因此,主持人必须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