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非吸收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用户希望了解这种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 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非吸收分公司负责人参与了策划、组织、实施等行为,他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虽然是非吸收分公司,但如果能证明分公司负责人对非法活动知情并有所作为,他可能需要与总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吸收分公司的负责人可能因未能履行监管职责而面临行政处罚。
4. 职业禁止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员,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宣告禁止从事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职业。这意味着即使被判刑后出狱,该负责人也可能被禁止再担任类似职务或从事相关行业。
5. 个人财产追缴如果非法吸收的资金无法全部退还给受害者,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非吸收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也有可能被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总结:非吸收分公司负责人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连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或吊销许可)、职业禁止以及个人财产追缴。具体法律责任的判定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