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行政管理人员非吸认定”的法律定义、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用户希望了解在何种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的“行政管理人员”如果参与了这一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此罪。
2. 直接责任人员《刑法》中提到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指的是在单位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行政管理人员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那么他/她就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3. 明知与故意行政管理人员是否知道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对此持故意态度,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如若明知而为之,将加大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
4. 数额与后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大小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 共同犯罪如果行政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是主犯,也可能因参与犯罪行为而受到处罚。
总结:
行政管理人员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明知其违法性并持有故意态度,且涉及的金额或后果达到法定标准。同时,若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也会影响认定结果。具体定罪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