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非吸业务员”在没有能力进行财产退还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他可能关心的关键点包括:定罪标准、量刑依据、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等。
一、定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吸业务员,如果其明知公司或团队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取利益,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量刑依据
量刑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2. 是否为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
3. 是否积极主动退还所吸收的资金;
4. 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减轻处罚情节
如业务员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者对集资款不能返还部分,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但业务员的责任大小需要结合其实际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来判断。
五、法律规定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对于非吸业务员的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退赔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减轻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同时,业务员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其实际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