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犯罪数额规定,特别是对于非吸案件而言,主要关注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往往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期限,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息或回报率等。因此,对于非吸案件的涉案金额是否包括流水数额,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首先,非吸案件的涉案金额通常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际损失数额,包括非法吸收的资金本金以及由于非法吸收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等。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非流动资金的流转。
其次,如果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利息或回报,那么这些支付的利息或回报也可能被视为涉案金额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情况下,涉案金额应该扣除已经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或回报。
再次,如果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其他投资活动,那么这部分资产的价值也可以作为涉案金额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情况下,涉案金额应该扣除购买资产或者投资活动的成本。
第四,如果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支出,那么这部分支出不应该视为涉案金额。
最后,如果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其他合法用途,那么这部分资金也应该扣除。
综上所述,非吸案件的涉案金额并不一定包括流水数额,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