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心的问题是:在哪些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案)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他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
作为一名资深的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 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察院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 情节显著轻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考虑适用该条款,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3.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自首或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及第6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上可以予以考虑。如果这些情节足够明显且影响较大,检察院可能会考虑不起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5. 赔偿与谅解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取得大部分受害者的谅解,也可能成为检察院考虑不起诉的因素。这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总结:检察院是否对非吸案做出不起诉决定,主要取决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赔偿与谅解等因素,同时也会考量法律规定中的法定不起诉情形。作为律师,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