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关注点在于理解“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下,为何会逮捕业务员。他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员可能承担的责任,并寻求对这一行为的合理解释。
一、法律责任分配: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作为法人,其犯罪行为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业务员可能是这些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因为他们直接参与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职务与职责:业务员在公司中通常负责推广产品和服务,如果他们明知公司的行为违法,仍积极进行销售或招揽投资,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帮助实施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处罚。
三、主观认知:如果业务员对公司的非法行为不知情,但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本应发现,也可能负有责任。这涉及到“过失犯罪”的概念,《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四、证据与定性:警方可能会调查业务员是否知道公司的行为是非法的,以及他们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的具体角色。例如,他们是否清楚资金的去向,是否有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等行为。这些都是判断业务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五、自首与配合调查:对于被抓捕的业务员,如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价值线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宽严相济原则。
总结:业务员被逮捕并非无故,而是基于他们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的角色和行为。他们可能因直接参与犯罪,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为之而受到法律追究。同时,法律也鼓励他们积极合作,争取减轻处罚。在整个过程中,法律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