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吸案件中对股份的认定?
- 发布时间:2024-05-26 00:00:05 浏览量:0
用户可能关心的问题是:在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股份的认定有何法律规定?特别是在涉及公司股东、高管以及投资者权益时,如何界定股份所有权、责任和法律责任。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股份性质根据《公司法》第13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具有同等权利。在非吸案件中,如果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这些股份应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 股东责任根据《刑法》第192条,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予以销售或者提供帮助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股东如知情并参与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
3. 高管责任高管人员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若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存活动而未采取有效阻止措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他们的股份可能被冻结或追缴,且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4. 投资者权益保护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股份无效,但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返还投资本金。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返还财产条款的效力。投资者有权要求返还投资,但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5. 法律责任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吸存的追究,有严格的时效限制。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时效一般为五年,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再追诉。投资者应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维权。
总结:在非吸案件中,股份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发行,以及相关主体对此是否明知。对于股东和高管,知情并参与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股份的法律后果。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则主要通过返还本金的方式实现,但需注意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