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似乎涉及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否会对未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普通业务员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用户可能关心的重点包括:业务员的责任界限、公司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1. 职务与职责首先,需要确定业务员的职务和职责是否直接关联到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活动。如果他们只是执行公司已制定的常规业务操作,并没有参与决策或明知故犯,根据“不知情不担责”的原则,他们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2. 知情程度根据《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只有明知是非法集资还积极参与的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业务员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知情,通常不会被追责。
3. 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60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非法行为主要由公司负责,除非能够证明具体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4. 犯罪故意与过失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业务员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无法预见他们的行为会导致非法集资的结果,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5. 证据与举证判定业务员是否应负责任,还需要依赖于具体的证据。这可能包括邮件通信、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这些都可以用来判断业务员是否知晓并参与了非法活动。
总结:对于非直接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普通业务员,法律一般会遵循“不知情不担责”的原则,除非能证明他们有故意参与或有过失。然而,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因此,如果有这样的法律纠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