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 发布时间:2025-01-10 18:52:45 浏览量:0
案由 | 纠纷 | 案号 | ( )粤0224 号 | |
告知事项 | 3、诉讼、执行期间,如果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受转账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 4、如果提供的收款账户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使诉讼费、案款等无法转账、未及时转账或转账错误,受转账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开户行 | ||||
开户名 | ||||
账 号 | ||||
对退款账户的签名确认 | □我保证所提供的该收款账户是当事人本人的户名、并且是本人实际控制使用的,不存在将账户的控制权支配权转授他人的情形。(当事人与收款人一致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诉讼费用退至上述指定的收款账户。(当事人为多人的情形,所有当事人均需签名,指定其中一个当事人的账户为退款账户)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诺事项 | 1、同意对方迳付:如胜诉的同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对方当事人向本人支付相应的诉讼费,无须人民法院退还:□
2、同意法院退费:在胜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直接把需退还部分的诉讼费退还至上述收款账户:□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