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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霞、叶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发布时间:2025-01-10 17:04:39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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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文霞,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叶明松,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文霞与被告叶明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霞及被告叶明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周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14日,被告叶明松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周文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7500元,并由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双方约定5月份月底或月初归还给原告。2021年6月1日、6月3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分别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50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15000元。原告再次催讨,但无果。
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周文霞提交了下列证据:
1、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一张,证明原告在2021年5月1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3万元的事实;
2、2021年5月14日起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3万元是作为借款出借给被告。

辩称

叶明松辩称,钱收到过无异议,但本案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是原告给被告让被告帮忙投资的投资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叶明松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未主动向原告借款,本案3万元不是借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10日,原告周文霞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叶明松30000元,委托被告代为投资虚拟货币。5月12日,被告叶明松应原告周文霞要求,将其中的2500元代周文霞缴纳了电费。5月14日,叶明松将显示金额为13203.12元的截图发送给周文霞。同日,周文霞在微信中陈述“我给你一共是30000交了2500,还有27500就当我借给你好了,反正你这个月月底月初还给我都没有关系的”,叶明松回复“可以的”。6月26日,周文霞陈述“之前6500算我的”“这里是20000还剩13200”“那就是亏了6800”并将显示金额为13203.12元的截图发回给叶明松,叶明松陈述“对是这个”“这里买的是27500还有13200”。后叶明松返还125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文霞委托被告叶明松投资虚拟货币,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原告周文霞委托被告叶明松投资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文霞委托被告叶明松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周文霞自行承担,但被告叶明松由此取得的款项应予以返还。从双方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出,被告陈述当时用于投资虚拟货币的金额为27500元,双方对2021年5月14日账户余额为13203.12元均予以认可,故被告共应返还原告13203.12元,扣减被告已返还的12500元后,被告尚应返还原告703.12元。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叶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文霞703.1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文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文霞负担84元,被告叶明松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雅露

书记员

代书记员边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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