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杏娣、朱悦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发布时间:2025-01-10 17:01:33 浏览量:0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杏娣,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悦语,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雯,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悦语,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雯,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诉称
许杏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许杏娣是从朱悦语处购买本体金,双方应当为买卖关系,并非一审判决书中所述的仅是许杏娣委托朱悦语进行本体金的买入与卖出。2021年6月,朱悦语向许杏娣极力宣传本体金,并承诺稳赚不赔,推荐许杏娣购买本体金,并表示自己是宜兴张渚片区的负责人,自己购买了很多本体金,许杏娣如需要购买就直接向朱悦语购买,购买方式、换算比例等均由朱悦语自行操作,许杏娣只需要将款项支付给朱悦语即可。朱悦语在将其购买的本体金币出售给他人的同时,也相应收币,他人从其处购买的本体金币所产生的本体金可直接卖给朱悦语,因此,许杏娣将产生的币出售给朱悦语,由此获得的收益由朱悦语支付给许杏娣,具体换算比例也是由朱悦语决定的,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可以显示朱悦语在收取许杏娣本体金币的同时就将收益支付给许杏娣,并非其所述的仅是帮忙买入卖出。2、许杏娣虽是投资人,但其投资的本体金币是从朱悦语处进行购买的,该本体金是不合法物,故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且案涉本体金币已灭失,朱悦语应当返还许杏娣支付的款项。虽上诉人自行掌控本体金APP,但仅只能操作将产生的本体金币转到朱悦语的账户中,许杏娣无法作其他操作。许杏娣在买卖本体金过程中也从未被告知具体操作方式及购买规则。本体金是不合法物,故该买卖关系自始无效,朱悦语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3、一审判决适用《关于防范代币发型融资风险的公告》从而认定许杏娣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过于绝对、片面,许杏娣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许杏娣购买本体金的目的是为了投资,但其购买渠道并非是本体金官网,而是从朱悦语处,如许杏娣从官方渠道自行购买,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其个人投资行为,许杏娣从朱悦语处购买,朱悦语作为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辩称
朱悦语辩称,1、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双方仅为一般认识关系,许杏娣是自行决定投资本体金,朱悦语从未极力宣传、更未作出稳赚不赔的承诺。朱悦语只是普通投资者,并非本体金、绿叶云矿平台中虚拟货币的生产者、销售者,本体金币本身不是在本体金客户端进行本体金币的买入卖出,必须和其他虚拟货币一样通过火币网等专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本体金的价值或换算比例也不是由朱悦语决定的。2、即使双方是买卖合同,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其也已经将本体金及矿机已交付给许杏娣,不存在后续责任分担问题。即使买卖合同无效,买卖标的物不合法,不应由其承担责任。3、许杏娣实际上是直接进行本体金币投资,朱悦语仅是帮忙许杏娣买币,朱悦语已按照许杏娣的要求根据当日市价全部购买了本体金币,并全部交付许杏娣,未获得任何好处和佣金。
一审诉称
许杏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悦语立即向其返还人民币64300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9日,许杏娣为投资ONTC本体金获利向朱悦语转账60600元。为此,许杏娣自行下载了本体金手机客户端并注册账户。嗣后,为方便投资,许杏娣要求朱悦语代为购买ONTC本体金后再转至许杏娣本体金客户端账户。许杏娣为获取返利,分别于2021年7月8日、9日、13日、15日将ONTC本体金转至朱悦语本体金客户端账户,并向朱悦语发送本体金转账记录,朱悦语代为将许杏娣转账的本体金出售后将返利共计6344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杏娣。后因本体金客户端不能打开使用,许杏娣微信转账给朱悦语3700元,要求对方帮其购买绿叶云矿便于继续投资本体金获利,但未能再获取返利。
2021年12月22日,许杏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申请费670元。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021)苏0282财保10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费发票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审理中,朱悦语提供其与潘招娣、高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并非许杏娣所言是其动员投资,而是潘招娣、高琴带着许杏娣来找其帮忙,其出于好意才帮忙买币,且未收受任何好处或佣金,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也无法证明是买卖合同关系。许杏娣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的身份,即使真实,也仅仅只能证明其与朱悦语相识的过程。朱悦语提供其与许杏娣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许杏娣主动要求其帮忙买币,许杏娣将本体金虚拟货币转给其,其帮忙出售后将收益交付许杏娣,许杏娣称至今未产生任何收益不是事实,双方纯粹是一个投资行为,其帮忙操作,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许杏娣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朱悦语主动要求其将本体金出售给自己,并支付相应款项,从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是买卖本体金的关系。
朱悦语提供其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14日止,共计向李岩平、黄海霞、莫君芬、李广胜、沙建生、李雄、蔡彩萍、陈海琳、丁利娟、熊健健、江利娟、李运芬等人合计转账1300000余元的记录,证明其收到款项后,在火币网、WBF网向第三方购买了虚拟币。许杏娣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2021年12月22日,许杏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申请费670元。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021)苏0282财保10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费发票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审理中,朱悦语提供其与潘招娣、高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并非许杏娣所言是其动员投资,而是潘招娣、高琴带着许杏娣来找其帮忙,其出于好意才帮忙买币,且未收受任何好处或佣金,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也无法证明是买卖合同关系。许杏娣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无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的身份,即使真实,也仅仅只能证明其与朱悦语相识的过程。朱悦语提供其与许杏娣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许杏娣主动要求其帮忙买币,许杏娣将本体金虚拟货币转给其,其帮忙出售后将收益交付许杏娣,许杏娣称至今未产生任何收益不是事实,双方纯粹是一个投资行为,其帮忙操作,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许杏娣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朱悦语主动要求其将本体金出售给自己,并支付相应款项,从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是买卖本体金的关系。
朱悦语提供其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14日止,共计向李岩平、黄海霞、莫君芬、李广胜、沙建生、李雄、蔡彩萍、陈海琳、丁利娟、熊健健、江利娟、李运芬等人合计转账1300000余元的记录,证明其收到款项后,在火币网、WBF网向第三方购买了虚拟币。许杏娣质证后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本案所涉ONTC本体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前述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ONTC。本体金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许杏娣系通过多次与朱悦语通过转账进行投资与获取返利,但许杏娣自行掌控ONTC本体金客户端及账户,根据许杏娣多次向朱悦语发送ONTC本体金转账记录来看,许杏娣已经获取了相应的本体金及返利,仅是委托朱悦语进行本体金的买入与卖出,投资人为许杏娣本人,许杏娣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风险自行承担,许杏娣诉请朱悦语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诉前保全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许杏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许杏娣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许杏娣无论是委托朱悦语购买本体金还是从朱悦语处直接购买本体金,本质都是以现金换取本体金、目的是为了获利,不改变其投资行为的性质,其投资损失应由许杏娣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许杏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许杏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甜
审判员贾建中
审判员陈迪金
审判员贾建中
审判员陈迪金
书记员
书记员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