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百科 > 法律文书

李丹与程採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1-10 17:00:01 浏览量:0
Logo 欧易OKX全球三大交易所
欧易(OKX)交易所 - 全球三大交易所之一,立即注册可领50 USDT数字货币盲盒!
官网注册 APP下载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丹,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才,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程採云,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平,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丹与被告程採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

李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採云向李丹立即偿还款项6027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程採云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程採云向李丹宣传理财产品,每股只需投资3万元,月利率在2500-4000元左右;程採云承诺保证资金安全,并可随时结算退款。李丹信以为真,按程採云要求先后向其打款合计60180元。
2020年10月李丹家里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要求程採云结算并退款,程採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李丹认为,程採云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已严重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为了维护李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数字货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依法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故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剑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升樟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0(13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