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百科 > 法律文书

陈友色、王海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1-10 16:39:00 浏览量:0
Logo 欧易OKX全球三大交易所
欧易(OKX)交易所 - 全球三大交易所之一,立即注册可领50 USDT数字货币盲盒!
官网注册 APP下载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友色,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王海勇,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友色与被告王海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友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陈友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海勇立即支付陈友色5,2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6日,王海勇通过微信向陈友色购买USDT币。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陈友色要求王海勇现金支付款项。同月7日,陈友色将1,000USDT币转入王海勇指定的账户;王海勇后支付现金1,500元,并承诺于2022年8月8日支付剩余5,200元。后,王海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款项。

辩称

王海勇书面辩称:一、陈友色所主张的USDT币交易,违反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系属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二、退一步讲,即使其所从事的交易有效,陈友色无法证明其已向王海勇实际交付了USDT货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陈友色与王海勇应当知道虚拟货币不得买卖,仍然擅自交易导致发生纠纷,二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应当确认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纠纷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友色的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友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亚东

书记员

书记员梁映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