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李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1-10 16:36:24 浏览量:0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李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925民初3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得到司法的保护。1.案涉有关“泰达币”的交易已实际完成,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多支付的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双方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不涉及代币发行融资,不存在任何虚拟货币发行行为和融资行为。3.案涉不当得利并非因虚拟货币“泰达币”产生,而是该不当得利款项发生在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背景下。张某多转账支付金额52788元的行为系独立于先前虚拟货币交易的,为合法的交易外款项,其符合不当得利的各项构成要件。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得到司法的保护。1.案涉有关“泰达币”的交易已实际完成,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多支付的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双方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不涉及代币发行融资,不存在任何虚拟货币发行行为和融资行为。3.案涉不当得利并非因虚拟货币“泰达币”产生,而是该不当得利款项发生在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背景下。张某多转账支付金额52788元的行为系独立于先前虚拟货币交易的,为合法的交易外款项,其符合不当得利的各项构成要件。
一审查明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辩称
李璐辩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币安”为非法平台,案涉虚拟币交易显然也是非法的。同时,张某的账户名称为“西北远峰专业冻结包赔”,在平台的总成交单数为2531次,张某清楚交易规则,合法的货币交付掩盖不了不法债权的本质;李璐的自身损失已超过了张某的转账金额,不当得利并不存在。
张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李璐返还不当得利52788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本案因泰达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张某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张锋的起诉。
张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李璐返还不当得利52788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本案因泰达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张某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张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案涉泰达币,是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张某主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是源于双方在“币安”平台上所进行的泰达币交易,此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虹
审判员俞静云
审判员林洪全
审判员俞静云
审判员林洪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