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他们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14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职人员同样适用此规定。
2. 索赔程序:按照《社会保险法》(2011年修订版)第39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
3.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当地政策决定。
4. 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公职人员在此期间应继续领取工资,并享受相关福利。
5. 法律援助:如公职人员对工伤认定或赔偿有异议,可寻求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施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总结:衡阳县公职人员在工伤事故中,应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按法规申请相应的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在整个过程中,他们的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