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心的问题是:在天津,如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疾病,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此问题的关注焦点在于适用的工伤认定标准及法律规定。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因履行职务导致的职业病或传染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该感染与工作环境、职责密切相关,可视为职业病范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款指出,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的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4.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如有相关规定,也需要参照执行。
综上所述,如工作人员在天津因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感染,且感染与其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理论上应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具体认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