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聚焦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他可能关心的是在何种情况下会适用该条款,以及受伤员工可以得到哪些权益保障。作为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解析:
1. 工伤等级:第三十五条规定适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情况。
2. 退出工作岗位: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3.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
5. 生活护理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总结:《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的具体保障措施,包括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定期发放伤残津贴、提供医疗待遇以及生活护理费,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