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某公司房屋租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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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218470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中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来到公证处,向值班公证员讲述了最近的特殊遭遇:中山公司从2018年起租用珠海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的一处房产用于公司经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珠海公司支付租金。最近,珠海公司突然拒绝收取租金,中山公司多次联系也得不到对方合理的解释。中山公司担心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会造成自己无法按期支付租金,既影响自身商业信誉,也担心对方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在珠海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达到合法有效地支付租金,是中山公司亟待解决的难题。
根据中山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公证员首先向其介绍了提存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务人提存后,就可以视为债务人在提存范围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570条、571条也对提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建议如下:首先,中山公司向珠海公司邮寄通知书,请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提供接受租金的有效方式,并告知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履约困难的,将会把租金提存到公证机构,对上述邮寄送达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次,如珠海公司仍然不提供收款途径、拒收租金,中山公司可以依法办理提存。公证员还提醒中山公司,提存成立后虽然债务人即可被视为已经交付标的物,但还应当注意其自身仍然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以便债权人可以获知领取提存物的途径。同时,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公证机构也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提存受领人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障提存受领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中山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邮寄送达通知书的保全证据公证和提存公证。珠海公司在收到公证处发出的书面领取通知后不久也到公证处领取了中山公司提存的租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中山市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提存
申请人中山市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于2020年10月13日来到本处,称申请人与珠海XXX有限公司于2018年X月XX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珠海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XX镇XX大道XX号(整栋)的房地产,按约定申请人现应向珠海XXX有限公司交付今年10月份当月租金人民币XX万元整。申请人称珠海XXX有限公司因XX原因拒绝接受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原有支付方式已不能正常支付,且申请人无法取得珠海XXX有限公司的其他收款方式,至今无法直接向珠海XXX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现申请人为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拟将应交付款项共计人民币XXX万元整提存到本处,特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申请人的上述提存申请。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将人民币XXX万元整通过转账形式转入本处专用提存账户。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中山市XXX有限公司依据与珠海XXX有限公司于2018年X月XX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将其应向珠海XXX有限公司支付的10月份当月租金人民币XX万元整于2020年10月13日提存至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